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红十字会《关于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红〔2018〕11号)精神,结合徐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红十字会指导辖区内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 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 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未经总会或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地方红十字会不得到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开展公开募捐。
第十四条 总会根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向国际和国内发出募捐呼吁。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或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二十条 通过总会接受的国(境)外捐赠物资,其到达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一般由受援地区的红十字会负担,境内捐赠物资的运费一般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国(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等手续,由总会或相关省级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
第二十四条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会系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同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 捐赠表彰
第三十四条 徐州市红十字会按照以下标准,对捐赠人进行表彰: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授予“徐州市红十字博爱奖章”;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授予“博爱”牌匾。
第三十五条 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现金捐赠及非货币捐赠,徐州市红十字会不统一进行表彰,各地方和行业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表彰办法。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通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地方红十字基金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徐州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管理规定
为规范徐州市红十字会机关对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依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江苏省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接受捐赠款物
1. 接受社会捐赠款物,捐赠方一般应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市红十字会可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款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红十字会宗旨。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市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方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
2. 对于捐赠资金的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应注明资金数量、使用意向(定向救助或由红十字会统筹用于救灾救助)等,加盖捐赠单位公章或由捐赠者个人签名。对于捐赠方汇款或上门捐款未出具捐赠函的,应在捐赠收据上注明捐款用途,严格按照捐赠收据上的捐款用途使用捐款。对于募捐箱、银行卡、手机等方式捐款,与相关单位有捐款用途约定的,严格按照约定使用捐款;未有约定的,应统筹用于救灾救助工作。
3. 对于捐赠物资的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应注明物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有效期(针对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及使用意向(定向救助或由红十字会统筹用于救灾救助)等,加盖捐赠单位公章或由捐赠者个人签名。此外,捐赠方须附捐赠物资质量证明和价格证明。对于质量证明,捐赠方有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质量证明的,提供该证明;没有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质量证明且自行生产或营销所捐物资的,提供本单位出具的质量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从正规商场、超市等购买所捐物资的,提供购物收据复印件。无法提供质量证明或从正规商场、超市等购物收据复印件且无其他物资质量合理保证的,红十字会可以不接受捐赠。对于价格证明,捐赠方有物价或行业主管部门价格证明的,提供该证明;没有物价或行业主管部门价格证明且自行生产或营销所捐物资的,提供本单位按照成本价或市场价出具的价格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从正规商场、超市等购买所捐物资的,提供购物收据复印件。无法提供价格证明或从正规商场、超市等购物收据复印件且无其他物资价格合理凭证的,红十字会可以不接受捐赠。
4.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捐赠物资,如捐赠人邮寄衣物、食品、生活用品等零散物资或上门留下这些物资后即行离开,无法与捐赠人进行有效联系时,赈济救护部根据需要协调质检部门对集聚一定数量的物资进行集中检验后,将质量合格的物资分配使用。
5. 对于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字画古玩、使用权等特殊捐赠,捐赠方须提供注明所捐财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市红十字会可以不接受捐赠。
6.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7. 对于捐赠方捐赠款物附加各类条件的,应确保附加条件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否则,可以不接收捐赠。
8. 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方开具捐赠收据。日常情况下,办公室、赈济救护部可向捐赠方开具捐赠收据;重大灾害期间,其他部室根据需要向捐赠方开具捐赠收据,以提高工作成效。对于达到规定数额的捐赠方,应颁发荣誉证书和铜牌。对于大额款物捐赠方,可举办捐赠仪式。
二、管理和使用捐赠款物
1. 接受的社会捐赠款物,应登记入账,妥善保管和使用。办公室建立捐赠款物财务账,赈济救护部建立捐赠款物业务台账,备灾救灾中心建立捐赠物资实物台账,做到账款相符,账物相符,条目清楚,管理有序。
2. 保管员对于新入库的物资,应按照品名、数量、规格、有效期等要素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联系,由赈济救护部与捐赠方协调处理。
3. 使用捐赠款物,应遵循红十字会宗旨、根据救灾救助及红十字事业发展需求、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由赈济救护部提出分配方案,报会领导同意后执行。
4. 办公室根据赈济救护部提供的履行审批程序后的请示拨款单,拨发捐赠资金,保存相关财务单据及资料。
5. 保管员根据赈济救护部提供的履行审批程序后的物资分配表,拨发捐赠物资,保存入出库相关凭证手续。
6.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相关部室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捐赠方对采购物资的具体条件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7. 保管员要加强捐赠物资的仓储保管,保证捐赠物资的数量和质量。赈济救护部每年至少对库存物资保管情况进行一次盘库对账核查。
8. 办公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
9. 赈济救护部应加强对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存款物分配使用的相关资料,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
三、反馈和公示捐赠款物
1. 根据捐赠款物接受、拨发信息,统一在徐州市红十字会网站发布捐赠款物公示信息,包括款物接受、使用明细,注明捐赠方名称(捐赠方要求不公布的除外)、捐赠日期、捐赠金额和用途、物资品名和价值、款物拨发日期、拨发对象、拨发金额和用途等。一般情况下,做到相关信息3日内发布。重大灾害期间,做到相关信息24小时内发布。
2. 根据款物拨发信息,及时向相关捐赠方寄送捐赠款物使用反馈单,报告款物使用情况,主动接受捐赠方监督。
3. 市红十字会对于接受的捐赠款物,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定期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审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
徐州市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捐赠信息的公开透明,规范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捐赠者和受助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众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徐州红十字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捐赠信息公开制度。
一、捐赠信息公开原则
1. 实事求是原则,保证社会捐赠信息内容真实可靠;
2. 依法依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3. 分类公开原则,区分集中性的社会捐助活动和经常性的社会捐助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开办法;
4.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捐赠者和受助者不愿意公开姓名或名称的,在告知当事人后以隐名方式予以公开。
二、捐赠信息公开内容
1. 徐州市红十字会接受的社会捐赠款物和财务管理基本情况;
2. 通报市内外红十字会或其他组织拨付和发放的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3. 徐州市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采购、工程发包、购买服务等情况;
4. 政府或社会审计机构对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5. 徐州市红十字会参与灾后援建项目的建设情况。
三、捐赠信息公开方式
1. 在徐州市红十字会网站上公开;
2. 在每年召开的理事会上通报;
3. 通过新闻媒体公开;
4. 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
四、捐赠信息公开时间
1. 直接到徐州市红十字会机关捐赠的款物情况一周内公开;
2. 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入徐州市红十字会的捐款情况,一个月公开一次;
3. 救助信息按徐州市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公开。
五、捐赠信息公开监督与管理
1. 公开信息实行公开前审核,公开信息由办公室财务和负责救助工作职能人员提供详实材料,报会领导审核同意,统一向外发布,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2. 对重大灾害募捐和救助信息公开,由会领导负责监管,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
3.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及时公布对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
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发挥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评估机构等方面的监督作用;
5.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自律机制,强化内部监管,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