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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管理规定
时间:2023-06-14阅读量:1 次


为规范徐州市红十字会机关对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依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江苏省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接受捐赠款物

1. 接受社会捐赠款物,捐赠方一般应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市红十字会可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款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红十字会宗旨。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市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方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

2. 对于捐赠资金的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应注明资金数量、使用意向(定向救助或由红十字会统筹用于救灾救助)等,加盖捐赠单位公章或由捐赠者个人签名。对于捐赠方汇款或上门捐款未出具捐赠函的,应在捐赠收据上注明捐款用途,严格按照捐赠收据上的捐款用途使用捐款。对于募捐箱、银行卡、手机等方式捐款,与相关单位有捐款用途约定的,严格按照约定使用捐款;未有约定的,应统筹用于救灾救助工作。

3. 对于捐赠物资的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应注明物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有效期(针对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及使用意向(定向救助或由红十字会统筹用于救灾救助)等,加盖捐赠单位公章或由捐赠者个人签名。此外,捐赠方须附捐赠物资质量证明和价格证明。对于质量证明,捐赠方有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质量证明的,提供该证明;没有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质量证明且自行生产或营销所捐物资的,提供本单位出具的质量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从正规商场、超市等购买所捐物资的,提供购物收据复印件。无法提供质量证明或从正规商场、超市等购物收据复印件且无其他物资质量合理保证的,红十字会可以不接受捐赠。对于价格证明,捐赠方有物价或行业主管部门价格证明的,提供该证明;没有物价或行业主管部门价格证明且自行生产或营销所捐物资的,提供本单位按照成本价或市场价出具的价格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从正规商场、超市等购买所捐物资的,提供购物收据复印件。无法提供价格证明或从正规商场、超市等购物收据复印件且无其他物资价格合理凭证的,红十字会可以不接受捐赠。

4.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捐赠物资,如捐赠人邮寄衣物、食品、生活用品等零散物资或上门留下这些物资后即行离开,无法与捐赠人进行有效联系时,赈济救护部根据需要协调质检部门对集聚一定数量的物资进行集中检验后,将质量合格的物资分配使用。

5. 对于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字画古玩、使用权等特殊捐赠,捐赠方须提供注明所捐财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市红十字会可以不接受捐赠。

6.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7. 对于捐赠方捐赠款物附加各类条件的,应确保附加条件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否则,可以不接收捐赠。

8. 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方开具捐赠收据。日常情况下,办公室、赈济救护部可向捐赠方开具捐赠收据;重大灾害期间,其他部室根据需要向捐赠方开具捐赠收据,以提高工作成效。对于达到规定数额的捐赠方,应颁发荣誉证书和铜牌。对于大额款物捐赠方,可举办捐赠仪式。

二、管理和使用捐赠款物

1. 接受的社会捐赠款物,应登记入账,妥善保管和使用。办公室建立捐赠款物财务账,赈济救护部建立捐赠款物业务台账,备灾救灾中心建立捐赠物资实物台账,做到账款相符,账物相符,条目清楚,管理有序。

2. 保管员对于新入库的物资,应按照品名、数量、规格、有效期等要素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联系,由赈济救护部与捐赠方协调处理。

3. 使用捐赠款物,应遵循红十字会宗旨、根据救灾救助及红十字事业发展需求、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由赈济救护部提出分配方案,报会领导同意后执行。

4. 办公室根据赈济救护部提供的履行审批程序后的请示拨款单,拨发捐赠资金,保存相关财务单据及资料。

5. 保管员根据赈济救护部提供的履行审批程序后的物资分配表,拨发捐赠物资,保存入出库相关凭证手续。

6.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相关部室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捐赠方对采购物资的具体条件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7. 保管员要加强捐赠物资的仓储保管,保证捐赠物资的数量和质量。赈济救护部每年至少对库存物资保管情况进行一次盘库对账核查。

8. 办公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

9. 赈济救护部应加强对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存款物分配使用的相关资料,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

三、反馈和公示捐赠款物

1. 根据捐赠款物接受、拨发信息,统一在徐州市红十字会网站发布捐赠款物公示信息,包括款物接受、使用明细,注明捐赠方名称(捐赠方要求不公布的除外)、捐赠日期、捐赠金额和用途、物资品名和价值、款物拨发日期、拨发对象、拨发金额和用途等。一般情况下,做到相关信息3日内发布。重大灾害期间,做到相关信息24小时内发布。

2. 根据款物拨发信息,及时向相关捐赠方寄送捐赠款物使用反馈单,报告款物使用情况,主动接受捐赠方监督。

3. 市红十字会对于接受的捐赠款物,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定期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审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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