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为人体器官捐献事业提供法治保障,明确公民在器官捐献方面拥有充分自主权利。
条例明确,人体器官捐献坚持自愿、无偿原则。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身后是否捐献人体器官。表达捐献意愿,可以线上志愿登记,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订立遗嘱等方式确认意愿。
捐献意愿可以随时撤销。无论何种形式登记捐献意愿,个人想法发生变化,都可以通过原登记渠道撤销、变更意愿,任何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公民进行器官捐献。
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的公民,逝世后,任何人不得实施器官捐献。即便生前做过志愿登记,公民离世之后,仍然需要征得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主要近亲属同意,才能够启动捐献工作,充分兼顾家庭意愿。
法律严格禁止人体器官买卖,任何买卖人体器官、人体组织、遗体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红十字会承担推动人体和遗体器官捐献的法定职责,负责志愿登记受理、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广大市民如果想了解条例相关规定,可前往市红十字会咨询,读懂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理性看待捐献事业。
